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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43号罪犯陈杨,男,1986年3月9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上诉,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13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陈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杨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3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