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傅珍跃走私普通货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珍跃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32号罪犯傅���跃,又名傅珍耀,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莆田仙游县人,香港居民,汉族,初中文化,文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傅珍跃于2011年12月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傅珍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22.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珍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珍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