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兴合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兴合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破申1号申请人:浙江兴合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17936)。住所地:杭州市孝女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渭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00235-7)。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溪下王村。法定代表人:仇其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学成,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浙江兴合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以其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通知了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破产清算申请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宁海县大佳何镇溪下王村,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6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兴合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01624元以及违约金60162元,该判决经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至今不能清偿。根据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述,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浙江兴合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依法判决确认,并经执行,浙江兴合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由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本院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兴合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振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于水强审 判 员 柴学勇代理审判员 卢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