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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羊角山小区4栋5-1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塘源路78号。法定代表人蔡倩欣。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建华新建材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华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华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