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景春与商志超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春,商志超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1800号原告:周景春,原籍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被告:商志超,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春与被告商志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景春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景春负担。审判员 刘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