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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毛某、钟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毛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毛某。被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等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毛某、钟某持有护照,申请执行人陈某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某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毛某、钟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