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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卢国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58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国强,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抓获),同年4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国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卢国强酒后驾驶辽A×××××号车辆在沈阳市皇姑区梅江街53-4号倒车时与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此的辽A×××××号车辆发生刮碰,致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卢国强驾驶的辽A×××××号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40元,被害人于某的辽A×××××号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123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卢国强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卢国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曲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来院后,被害人于某放弃向被告人卢国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表示谅解被告人卢国强。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国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卢国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国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