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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贵明申请贾丽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贵明,贾丽娅,张家口市花园果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郭贵明。被执行人贾丽娅。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花园果品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丽娅本院在执行郭贵明申请贾丽娅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贵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巍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