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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保令5号-1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仇为豪人身保护令申请复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民保令5号-1复议申请人:仇为豪,男,汉族,1986年4月7日生。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仇为豪,自然情况同上。复议申请人仇为豪不服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民保令5号人身保护令裁定,申请复议。仇为豪提出,被申请人张颖用手机砸伤自己的行为是故意的,且不计后果,其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希望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经复议,本院认为,申请人仇为豪与被申请人张颖系夫妻,两人在生活中沟通不畅,张颖作出用手机轻微砸伤仇为豪的不当行为,现其在南京上班,而被申请人张颖在外地带未满三个月的小孩,申请人并未面临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仇为豪的复议申请。审判员 宋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