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2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朱光远、董相琴、王桂兰、李树存、李景芬、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民,朱光远,董相琴,王桂兰,李树存,李景芬,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2502号之一申请人张国民,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朱光远,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董相琴,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桂兰,女,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树存,女,199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景芬,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辉,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张国民与朱光远、董相琴、王桂兰、李树存、李景芬、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景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xxxxx)、被执行人张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xxxxy、6215xxxxz、4801xxxyy)、被执行人王桂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4806yyyyy、6215yyyyx)、被执行人朱光远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yyyzz)。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景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xxxxx)存款xx元、被执行人张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xxxxy)存款元、被执行人张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15xxxxz)存款yy元、被执行人王桂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4806yyyyy)存款zz元、被执行人王桂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15yyyyx)存款xy元、被执行人朱光远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yyyzz)存款yz元至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0605zzzzz)。,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将被执行人李景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xxxxx)存款、被执行人张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xxxxy)、被执行人张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15xxxxz)、被执行人王桂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4806yyyyy)、被执行人王桂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15yyyyx)、被执行人朱光远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yyyzz)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