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秀军与王留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军,王留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3228号原告:王秀军,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留疆,男,39岁,汉族。原告王秀军与被告王留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秀军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秀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秀军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