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传禁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7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445号。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受理日期: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传禁,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张传禁酒后驾驶一辆二轮助力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至石狮市宝岛东路康城美墅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传禁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08.83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传禁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传禁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张传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传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传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支丁丁录入员张彩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