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谭长文与冉隆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长文,冉隆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3823号原告:谭长文,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隆发,男,生于1975年9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长文与被告冉隆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谭长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长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谭长文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妮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