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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贾廷玉与张兆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廷玉,张兆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贾廷玉。被执行人张兆俊。本院在执行贾廷玉与张兆俊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