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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华智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泽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华智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谢泽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智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及海秀路交汇处熙龙湾花园(N23区)6栋111。法定代表人:黄友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玉,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泽雄,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毅,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华智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华智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谢泽雄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详见书面答辩状。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所涉借款协议的签订主体是上诉人深圳华智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泽雄。上诉人深圳华智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谢泽雄与其股东马陈文(又名林鲁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故上诉人深圳华智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必须追加其股东马陈文(又名林鲁智)参加诉讼,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深圳华智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所称其股东马陈文(又名林鲁智)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264元,由上诉人深圳华智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