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毅与时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时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530号原告:王毅。被告:时忠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与被告时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毅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毅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撤回对被告时忠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王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