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伟与宫青基、青岛银园玩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宫青基,青岛银园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5893号原告:王伟,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宫青基,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银园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宫青基、青岛银园玩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被告宫青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银园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3日,宫青基驾驶鲁B×××××小型客车与王伟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损人伤。宫青基辩称,无异议。青岛银园玩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宫青基驾驶青岛银园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小型客车与王伟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因鲁B×××××小型客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且王伟已在保险公司理赔,故青岛银园玩具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原告损失9350元[(20700元-2000元)×50%]。宫青基系青岛银园玩具有限公司的雇员,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银园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伟车损9350元;二、驳回原告王伟对被告宫青基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青岛银园玩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