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武秀生与刘国林、刘秀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生,刘国林,刘秀国,刘汉英,刘贵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348号原告:武秀生,男,1957你那9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国林,男,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秀国,男,196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汉英,男,195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贵峰,男,195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审理原告武秀生诉被告刘国林、刘秀国、刘汉英、刘贵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秀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武秀生负担。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