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行辖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及新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行辖2号王及新诉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天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虽有管辖权,但由于王及新提出回避申请,故该院不便审理此案,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