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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权美与被执行人勾兴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权美,勾兴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378号申请人张权美,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勾兴树,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权美与勾兴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青松审判员  冷雪云审判员  冉贤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