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韩荣光与杨玉泉、耿家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荣光,杨玉泉,耿家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韩荣光,女,1951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玉泉,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耿家莉,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韩荣光申请执行杨玉泉、耿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