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运江与金海锦、崔弘吉、严明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李运江,男。被执行人金海锦,女。被执行人崔弘吉,男。被执行人严明洙,男。申请执行人李运江与被执行人金海锦、崔弘吉、严明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严明洙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金海锦、崔弘吉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金海绵、崔弘吉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运江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严明洙承担连带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12.5元、执行费2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491-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严明洙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31810015200337775)的存款30000元(余额不足)。2016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491-2号执行裁定,解除被执行人严明洙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31810015200337775)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同日,被执行人严明洙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运江49470元。申请执行人李运江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人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弘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