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中华,黄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东省佛冈县。法定代表人麦瑞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斌,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石恒,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郑中华,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黄桂莲,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中华、黄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