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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中华,黄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东省佛冈县。法定代表人麦瑞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斌,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石恒,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郑中华,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黄桂莲,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中华、黄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