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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乐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乐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083号罪犯刘乐仁,男,1972年9月13日生于吉林省长白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极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1999)吉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认定刘乐仁犯盗窃、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将刘乐仁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将刘乐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011年12月、2013年12月将刘乐仁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6个月、1年6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乐仁忠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乐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乐仁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