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刑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白小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小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天刑执字第635号罪犯白小宇,又名白尚得,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8日,天水市麦积区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0日作出(2001)天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小宇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4月28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20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多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监狱表扬7次、记功3次的奖励,3次被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的认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小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强奸多人多次,犯罪情节严重,应从严掌握。综上,罪犯白小宇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小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润花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卜航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