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5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李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25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开发大道238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平,男,局长。被执行人李为国,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和县人,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市监处〔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浙0282行审352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市监处〔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为国尚有罚没款50436.80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52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戎 安 达执行员 邬 贞 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