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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563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芳,黑龙江荣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芳,身份证号230103197010273643,女,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汉祥家园1栋3单元203室。被执行人:黑龙江荣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时代广场D栋D-1门市,主要经营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9号2楼239房间。法定代表人:常城,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荣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钱款219312元,并给付该租金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95元,执行费31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