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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蒋平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平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344号罪犯蒋平原,男,1952年5月26日出��,汉族,文盲,湖南省祁阳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永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平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彭志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蒋平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卫生保洁员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0.9分。减刑间隔期内累扣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蒋平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平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平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8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唐小红审 判 员  胡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俊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