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余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3刑初77号被告人吕某某,绰号“侉子”,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人余某某因设置赌博机2008年7月1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设置赌博机2012年11月2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2014年5月1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思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设置42台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吕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并且与吕某某事前通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安庆市集贤南路艾利宾馆一楼利用26台折叠式“明星97”游戏机、1台“捕鱼机”(8个控制口,可同时供8人使用)游戏机、1台“狮子猫”(8个控制口,可同时供8人使用)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吕某某雇佣被告人余某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上下分,并和余某某约定如果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则由余某某冒充赌场老板并承诺给付余某某一定的好处费。吕某某雇佣工作人员何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上下分,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雇佣工作人员余某甲(另案处理)在赌场内烧饭,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2016年2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赌博机房,并扣押了现场赌博游戏机以及赌资人民币9460元。经安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该赌博机房设置四十二台赌博机。2016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冒充该赌场的老板,2016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余某甲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侦查经过说明,现场检查笔录,户籍信息,房屋租赁合同,门面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42台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吕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并且与吕某某事前通谋冒充赌场老板,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吕某某、余某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九千四百六十元、二十六台“明星97”游戏机、一台“捕鱼机”游戏机、一台“狮子猫”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清代理审判员 何晶晶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