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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耀奥陈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奥陈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男,汉族,1996年9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吴川市海滨街道官衙村387号。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民警抓紧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水洲、代理检察员吴颖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与同案人杨志华杨某乙、XX锦黄某丙(上述二人已获刑)等人在吴川市新辉煌娱乐���与保安员发生纠纷后,为发泄其心中不满,众人便手持棒球棍、水管等工具在吴川市梅录城区随意对多个候车亭的线路牌灯箱、广告灯箱、顶棚等物品进行打砸。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等人先后损坏吴川市梅录街道人民路一三八酒店候车亭的线路牌灯箱一个;一三八酒店斜对面候车亭广告灯箱一个、线路牌灯箱一个;天水大厦前候车亭广告灯箱一个、线路牌灯箱二个、顶棚一个;计生局对面候车亭广告灯箱二个、线路牌灯箱一个;化工厂候车亭广告灯箱一个、线路牌灯箱一个、顶棚一个;化工厂斜对面候车亭广告灯箱一个;同德路新华书店门前候车亭广告灯箱二个、线路牌灯箱二个;同德路新华书店门前候车亭广告灯箱一个、线路牌灯箱一个。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候车亭被损毁的广告灯箱、线路牌灯箱以及顶棚共值款人民币89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杨志华杨某乙、XX锦黄某丙、蔡子明蔡某丁、庄宇钦庄某某、龙超浩龙某某、吴喜杰吴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证人庞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7、价格认定结论书;8、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0、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1、刑事判决书;12、户籍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情绪,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人陈耀奥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经查,公诉机关上述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耀奥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 冲审 判 员 刘 敏 英人民陪审员 蔡 木 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