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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陈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陈雪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8938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6号首层商铺、二楼,营业执照:914406056633426933。负责人:黎冠荣,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雯,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兰运,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萍,女,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被告陈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雪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桂城个房借字[2013]第259号《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2.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49683.51元、利息226627.58元、逾期利息(罚息)8434.12元予原告,本息暂合共3784745.2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5月3日,从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3549683.5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年利率下浮10%为借款执行年利率计付利息,并按借款执行年利率加收50%计付罚息予原告。】3.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283974.68元予原告。4.被告不清偿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总额及不支付诉讼费用时,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7号一座1302房【抵押登记证明书:佛押证字第20130807768号,合同号:YC[2013]1154416)】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2013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桂城个房借字[2013]第259号《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原告为贷款人,被告为借款人兼抵押人。该合同约定:借款用途即购买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中序号为壹的房产(即座落于禅城区岭��大道北127号一座1302房(以下简称“1302房”)。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710000元。借款期限为216个月,即从2013年9月3日起至2031年9月2日止。借款初始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确定。贷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即每年1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约定的浮动比率(下浮10%)核定当年的最新借款执行利率。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为一期。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违约金: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罚息;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8%收取违约金。借款人的声明与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银行账户中划收。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本合同所称的抵押期间是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抵押权的实现:出现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借款等情形时,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借款人未足额偿付借款本息超过90天等情形的,贷��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3710000元。2013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上述1302房的抵押登记,原告获得佛押证字第20130807768号《佛山市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被告开始尚能依约还款,但自2015年2月3日起至今,被告已连续拖欠原告贷款本息16期未偿还。被告显然已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20条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另庭审中原告补充:截止至2016年10月3日被告尚欠本金3549683.51元、利息288035.32元、罚息14272.82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确认其陈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是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以上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从2015年2月3日起未按时足额还款,根据《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20.4条之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宣布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起到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起诉状副本于2016年9月6日送达,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已到达被告,涉案贷款本息的提前到期之日为2016年9月6日,本院不另行判决解除。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549683.51元及暂计至2016年10月3日的利息288035.32元、罚息14272.82元,及以上述本金从2016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罚息,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雪萍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7号一座1302房作为原告向其贷款的抵押物,并于2013年8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佛山市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佛押证字第20130807768号)。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已将提供��押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雪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3549683.51元及暂计至2016年10月3日的利息288035.32元、罚息14272.82元,及以上述本金从2016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罚息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二、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对被告陈雪萍提供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7号一座1302房(佛山市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书,佛押证字第20130807768号)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3934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雪萍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雅婷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玲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