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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凤玲与鸡东县向阳镇卫国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玲,鸡东县向阳镇卫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吴凤玲,女,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鸡东县向阳镇卫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阳,系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吴凤玲申请执行鸡东县向阳镇卫国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凤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59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凤玲对本院所调查的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吴凤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焕玉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