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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树林与莫武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林,莫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3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树林,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莫武华,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桂03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武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树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莫武华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目前尚有莫武华需给付赵树林劳务费84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00元未执行回款。目前被执行人莫武华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