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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安名柄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名柄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盛祥现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1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名柄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创业大厦*****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廉,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满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西安盛祥现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正街***号。法定代表人:潘民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萤,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西安名柄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柄自动化公司)因与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灞桥城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00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名柄自动化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本案鉴定报告的效力问题。认定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司法鉴定的资质,就是解决该中心司法鉴定报告的效力问题。两份报告中均附有“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复函被列入司法鉴定入册名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上述回复函视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入册应失效。该中心应该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但未取得鉴定活动是不合法的。本案停车设备经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检验合格,其检验报告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案根据鉴定报告所做出的改造、赔偿等费用应该撤销。根据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报告作出的意见应该维持。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灞桥城建公司提交意见称,两份司法鉴定报告是合法有效的,鉴定人的资格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对本案进行鉴定时这个资格没有被取消。原审对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机构对报告的作出,及对报告的答复程序完全合法,而且在整个鉴定过程中申请人是积极参与的,只是鉴定报告出来后申请人认为对自己不利才提出异议。因此,本案司法鉴定报告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驳回申请人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两份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原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在申请人名柄自动化公司与被申请人灞桥城建公司对定作物自动化停车设备质量发生分歧后,依据灞桥城建公司的申请,提请二审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鉴定机构对定作物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法院司法技术室遂委托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名册的机构,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本案司法鉴定,因此,一审法院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适格。申请人关于鉴定机构不具有资质的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该鉴定机构资质并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并且申请人违背了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2014年6月11日一审法院组织鉴定机构、申请人名柄自动化公司、被申请人灞桥城建公司进行第二次鉴定现场勘察。申请人到场并且是同意进行鉴定的,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心廉现场称:“通过鉴定对我们也是有好处的,这个鉴定也是我们提高的过程,法院说让我们双方派员到现场,但是我们认为这个是我方和鉴定机构沟通的事情,没有必要向法院说的那样,那样太麻烦,鉴定机构要什么材料,我们也会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我现在也不提鉴定机构资质的问题了。”现在申请人再审又提出鉴定机构没有资质的问题,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本院不予采纳。西安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本案所涉名柄自动化公司设计、制作、安装的机械式自控立体停车设备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司法鉴定后结论为:“该涉案停车设备的机械及电器控制功能基本完整,各组成部分的机构基本能完成相应的存取车动作,但系统可靠性、可维护性、关键使用指标、安全性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1、该机械车库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部分零部件设计、制造和安装不符合基本机械设计和电气装置安装施工的规范要求,影响其机械及电气运行性能、可靠性、稳定性、维护保养性及安全性能。2、该涉案车库取车用时较长,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也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技术要求。3、该涉案车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并针对维修费用做了鉴定,经鉴定结论为:“1、在满足GB17907-1999《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维修改造,估算费用为:车库改造直接费用613780元,其他费用(维修设计费、管埋费、利润、税金等)147307.2元,合计761087.2元。2、本次维修改造工期估计125工作日。”上述两份鉴定报告程序合法,结论有效,原审依据鉴定报告意见处理本案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关于涉案停车设备是经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检验合格才投入使用的,因此司法鉴定结论是不正确的申请理由,因为两种检验时间不同、目的不同而不能成立。停车设备在先的检验合格是为了投入使用,并不能排除在后的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异议的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停车设备尽管检验合格投入使用,但正因为发生故障,双方对停车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形成纠纷,才引发诉讼,因此司法鉴定是最终的、排他的质量结论,应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西安名柄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名柄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小平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杨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矣妍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