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付强、李卫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李卫新,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955号申请人付强,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卫新,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付强申请李卫新、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锁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