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刑更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贵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贵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刑更425号罪犯宁贵洲,男,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1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贵洲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2日入监。2010年12月17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8日经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0月13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宁贵洲成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宁贵洲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宁贵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改造质量综合鉴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贵洲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宁贵洲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情节,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贵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丹审判员  党立波审判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桂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