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8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士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士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918号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木锦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晓兵、方成,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士林,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士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仁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