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5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吴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890号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靖,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伊宁市。被告:吴芥,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