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兴惠金赞与周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惠,金赞,周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罗兴惠,女,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金赞,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周政,男,汉族,1983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罗兴惠、金赞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109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政房屋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18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彦审 判 员 吕堂玉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