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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天刚与王涛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刚,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刚,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天刚与被执行人王涛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王涛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天刚借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天刚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天刚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居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