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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5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胡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胡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5691号原告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原告妻子),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被告胡洋,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19日,原告以淘宝帐号“zwlxpfone”在被告淘宝店铺“恒健生物科技”处购买了两套“口服无激素牛皮癣内服纯中药”,总货款为1196元,被告于当日用顺丰快递发货,顺丰速递单号214052117805,收到后药品拿到深圳市福田区食药监咨询后,才知道是假药,向被告申请了假货退货退款,被告一直拒绝。卖家旺旺号“用心服务用心做人”邮过来的药是三无产品,商品页面宣传的是非常有效的中药,但是没有任何药品的批准文号等信息,违反《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第7、14、31、32、48、49、53、54条规定,被告涉嫌生产及销售假药,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购物款1196元,并赔偿35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支付打印资料、刻录光盘费用20元;4、被告承担误工费、精神损失费200元。被告未作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原告以淘宝帐号“zwlxpfone”在被告淘宝店铺(卖家昵称:用心服务用心做人)处购买了2套“银杏益肤搭档”(①号和②号),支付货款1196元。该商品的淘宝宝贝名称标注为“口服无激素牛皮癣手癣头足体癣特效内服纯中药材银屑无效退款包邮”。该商品的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为江苏恒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外还标注了规格、用法用量、禁忌、贮存方法、注意事项,其中注意事项标注“非药品,不代替药品”。庭审中,原告确认货款已经退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原告依法享有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售的“银杏益肤搭档”(①号和②号),无生产许可证,且标注为非药品但宣传治疗疾病效果,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已经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故本院依法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告向原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退还货款1196元及增加赔偿3588元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货款已退回,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原告主张的打印资料、刻录光盘的费用、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鹏飞赔偿3588元;二、驳回原告许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郭  丙  英人民陪审员 戴  京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心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