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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高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辛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抗6号抗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辛某某,男,汉族。原审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辛某某与高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了(2012)东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通检民(行)监(2016)22050000063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黄智慧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本裁定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宣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