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高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辛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抗6号抗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辛某某,男,汉族。原审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原审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审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辛某某与高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了(2012)东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通检民(行)监(2016)22050000063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黄智慧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本裁定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宣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