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6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满家益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满家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493号罪犯满家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北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家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满家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桂刑终字第271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满家益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桂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满家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74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满家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满家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50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满家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满家益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满家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129.7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满家益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满家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满家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