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彩娟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彩娟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120号罪犯王彩娟,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仙居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温永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彩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叶华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浙温刑终字第81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彩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彩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彩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彩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