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4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为此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