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4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4执51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为此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