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执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胡声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声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349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39号。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炀,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於扬子,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胡声保,男,194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胡声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商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院依法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胡声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710.0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否则视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到庭后已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具备执行��件时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秦商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庄 洁执 行 员 苏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西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