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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少兵与朱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兵,朱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1184号原告刘少兵,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高观镇。被告朱林海,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城口县高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兵诉被告朱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兵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刘少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倍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