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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查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