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洪瑞钟与柯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瑞钟,柯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洪瑞钟,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柯国辉,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洪瑞钟与被执行人柯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限柯国辉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99807元及支付从2014年8月1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797元。因被告逾期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本院经向本市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3执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佩审判员 占国锐审判员 张国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