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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文平与凌强、常州汇通典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平,凌强,常州汇通典当有限公司,承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3090号原告王文平。委托代理人上官俊杰、巢青,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强。被告常州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凌强,董事长。被告承敏。原告王文平诉被告凌强、常州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平的委托代理人巢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凌强、汇通公司、承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平诉称,2009年12月8日,凌强因资金周转需要,与王文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王文平借款3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汇通公司、承敏作为担保人,承诺对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文平分两次将借款存入凌强指定的账户。因多次催要未果,王文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凌强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汇通公司、承敏对凌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凌强、汇通公司、承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王文平(贷款人、甲方)、凌强(借款人、乙方)与汇通公司(担保人、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1、乙方向甲方借款300000元,乙方委托甲方将该款汇入指定银行卡(凌强,工商银行钟楼支行6222021105004752719);2、借款期限从2009年12月8日起算,借款利息按双方商定支付,借款到期后,乙方保证在规定期内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保证人丙方对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文平、凌强分别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汇通公司加盖公章。承敏在借款合同上写担保人身份签字。当日,王文平通过银行向凌强的上述指定账户转账200000元,并现金存款100000元。因催要未果,王文平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江苏银行个人转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回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文平、凌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凌强向王文平借款300000元,汇通公司、承敏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文平向凌强转账、存款合计300000元,完成了款项交付义务,凌强应当向王文平归还借款,汇通公司、承敏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凌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王文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凌强、汇通公司、承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凌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文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常州汇通典当有限公司、承敏对凌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60元,由凌强、常州汇通典当有限公司、承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储 丽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婧伊附:执行款账号89801102012020000000037开户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天宁支行收款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汇款时请注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3090号案件执行款,承办人储丽”) 百度搜索“”